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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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4-03-29

    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其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负责研究生科学道德、思想品德教育,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生理素养、心理素养、文化素养和行为素养;

    2.我校硕士点学科领域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50周岁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3.身体健康状况能承担指导硕士生的工作;在年龄上,原则要求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或上级组织允许的退休年龄;

    4.与硕士点学科相一致,有比较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合理的学术梯队;曾担任过硕士研究生第二导师,有一定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5.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本学科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高质量地开出一门研究生课程;

    6.熟悉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向,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活跃在本学科研究的前沿,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近三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以为准)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检索1篇以上;或出版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获得国家、省、部政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有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7.近三年作为主持人有各类纵向科研课题,或横向课题,并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不包括校内各类经费;以经费到学校帐户为准):

    ①哲学、法学、政治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5000元,或有在研省级(省社科基金、省教育厅、省社科联)以上科研立项;

    ②理学、管理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10000元;

    ③工学、医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20000元。

    对于艺术类学科(美术学、设计学和音乐与舞蹈学等)导师的近三年科研成果(基本条件6)和科研课题(基本条件7)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①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含2篇);

    ②出版学术著作或编写教材1部以上(含1部);

    ③作品在国内省级以上展览、参展2次以上(含2次);或创作并在国内外公演各类音乐作品1部以上(含1部);

    ④ 在市级以上展馆举办个人展览1次(含1次)或联展3次(含3次)以上;或在国内外参加各种表演形式的公演音乐会1次以上(含1次),或在省级以上音响、音像公司出版个人专辑;

    ⑤ 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在音乐表演艺术上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或在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研究上取得成果;

    ⑥ 指导学生获市级2等奖以上(含2等奖)奖励。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审批程序及资格复核程序

    1. 硕士生导师申报每年一次,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核每三年进行一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一般应在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进行;

    2. 申请新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3. 学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和复核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及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并签署意见,报至研究生学院;

    4. 研究生学院对申请和复核材料进行汇总,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5.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委员对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投票表决,票数达到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6. 评议通过者进入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源库,并取得当年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资格;

    7.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确定后,签订培养协议,学校即正式聘任其为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上岗前需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有关注意事项。取得培训证书的导师方可参加导师学生双向选择。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的奖惩机制

    1. 每年评选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并给予一定奖励。

    2. 校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生导师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等,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者,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给予终止硕士生培养资格、终止硕士生招生资格等处分。

    第六条 本细则于2012年 3月14 日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本细则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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