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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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以及(学位〔2014〕3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学位论文预审、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是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所有拟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涉密学位论文作者除外)均适用本办法。涉密学位论文的预审、评审、答辩等工作,须严格遵照(中大党密字〔2015〕2 号)进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预审

    第四条学位论文预审

    (一) 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需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和论文撰写规范,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在答辩前一至三个月内向所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二) 预审形式可以是预审专家评阅论文或预答辩,要以导师、学科为核心、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完成。二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 预审专家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统一选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论文预审专家不少于 3 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 1 名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预审专家不少于 2 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生导师资格,至少有 1 名硕士生导师。

    (四) 预审专家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含意识形态、论文选题、文献综述、论文创新性、论文写作等),严把论文质量关,并填写(附件 1)。科研原始记录由导师审核,在预审审批中注明“原始记录已审核”。

    (五) 预审专家意见处理:(1)预审专家一致认为学位论文达到所申请的学位要求,同意通过预审,申请人方可进行论文送检和评审;(2)若有一位及以上预审专家不同意通过预审,则申请人须认真修改学位论文重新预审。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五条学位论文评审

    (一)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预审后,须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到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具体要求见。检测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审。

    (二) 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论文评审。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完善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报校学位办备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管理,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进行网上通讯评议工作,实行“双盲”评审。论文评审具体要求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资格审查

    1.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包括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安排(含答辩委员会组成人选、答辩时间和地点等)。

    2.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审批。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统一选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 5 或 7 人组成,均应具有正高职称或者博士生导师资格,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应超过半数,校外专家不少于 2 名且至少有 1 名为博士生导师。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有 1 位外单位行业专家(非博士生所在单位);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须具有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其中临床医学专业不少于 4 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 1 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医院参照执行),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校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或校外本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7 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4 人是博士生导师,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应不少于2名且至少有1名是博士生导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须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 1 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医院参照执行),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校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或校外本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 3 人或 5 人组成,均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应超过半数。专业学位硕士(除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外)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有 1 位外单位行业专家(非硕士生所在单位);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5 名具有医学(其中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不少于 3 名) 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3 人是研究生导师并具有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至少 1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或校外本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除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外),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5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3 人是研究生导师,至少 1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5 名具有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3 人是研究生导师并具有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至少 1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或校外本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5.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 1 人,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本校在职(含博士后)人员担任,协助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和答辩安排有关事宜,认真做好答辩记录,整理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学位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答辩秘书仔细检查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确认材料齐备并填写完整、审核签字齐全,报告答辩委员会主席,方可开始答辩。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科方向带头人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3.导师或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工作等;

    4.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硕士论文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当场回答问题。秘书对答辩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6.申请人回答论文评阅人在学术评语中提出的问题以及论文修改情况;

    7.答辩会休会,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研究生院工作人员等可列席会议。主要议程为:(1)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评阅结果;(2)秘书宣读指导教师意见、系(所)审查结果;(3)答辩委员会审议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4)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就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答辩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8.答辩会复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

    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四)学位论文答辩决议及处理

    1.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2.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视情况作出如下决

    议:

    (1)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作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2)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博士毕业论文要求,可作出准予博士毕业的决议,报研究生院审批。申请人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位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逾期未申请学位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3)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未达到以上三种情况者,本次申请无效。

    3.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手续。

    第七条答辩后论文修改

    (一)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须针对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见附件 2),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最终稿和申请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最终稿和申请学位。

    (二) 由各二级单位分类存档备查。

    (三) 各二级单位和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严格审查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其他要求

    (一) 学位论文预审专家、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

    (二) 学位论文预审专家、评审人一般应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如果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不是学位论文预审专家和评审人,答辩人应至少在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送给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三) 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三天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答辩信息,且张贴海报予以公告;硕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一天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答辩信息。公示答辩信息应包括答辩人姓名、导师、论文题目、答辩时间和地点、答辩委员会委员等,详见(附件 3)。

    (四) 二级单位应聘请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研究生院和校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将进行定期抽查。

    (五)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将、、研究生毕业成绩单、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一并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审查后,报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

    (六) 通过答辩的学位材料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二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

    (七) 对于通过答辩但尚未申请学位者、或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尚未通过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其学位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保存,不得交由学位申请者本人保管。

    (八) 凡属在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学术不端检测、评审、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答辩管理各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学位授予工作进程及授予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将认定为研究生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日常解释,原(中大研字〔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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